揭秘唐代的“城管”:以采购之名 行抢劫之实

揭秘唐代的 城管 :以采购之名 行抢劫之实
其实城管并非现代社会产品,早在周代就已呈现,《庄子 知北游》记载: 正获之问于监市履豨也,每下愈况。 监市 的功能就相当于今天的城管。
跟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,人员增多,而随之带来的疑问也不少,本来只靠政府治安部分办理城市就行了,但后来因为人手少,又有人员编制的限制,这样下去必定不利于城市开展,那就得添加人手了。于是,监市应运而生。
古代的监市并不是正式在编人员,而是由政府从民间选择组成,属于外聘人员,相当于现代的协管员。组成时间监市的薪水由衙门发放。
作业功能是对整个城市进行平常办理,谁进行了违规运营,比如破墙开店的、没在指定地址运营的,都要依法取缔,监督小商小贩的合法运营是最重要的作业之一。无疑,这曾对城市办理发挥了很重要的效果。
到了唐代,城市规模扩展,国都长安还成为其时全球榜首大城市,政府更加注重城管了。《旧唐书》有载: 监市践于衙,理市治序。 监市法律规模也较广,不只办理集市次序,还兼有现代工商、税务、治安等部分的功能。
唐代还制定了比较标准的城管法律条文,《唐律》规则: 距府十丈无市,商于舍外半丈,监市职治之。 即做买卖需在官衙十丈、民房半丈外,并由监市办理。
假如 诸侵巷街、阡陌者,杖七十;若栽培垦食者,笞五十。各令复故。 即但凡侵吞街道、栽栽培物者,都要处以仗笞之刑,还得期限整改,康复侵吞前的原貌。
而对打乱城市次序者,处罚则更严峻: 诸在市及人众中,故相惊扰、令打乱者,杖八十;以故伤人,减故杀伤一等;因失资产者,坐赃论。 即引起集市骚乱,然后致人伤亡或资产丢失者,均处严峻的刑罚。
传至宋代,城市经济进一步开展,监市功能也进一步扩展。例如店铺设在何处,怎样开办等都要向监市申请,经审阅发给凭据后方能开办。
在古代典籍中,监市祸患百姓的记载不多,比较突出的却是唐代的 宫市 欺市扰民。
白居易的《卖炭翁》里就描绘了 宫市 的丑恶嘴脸: 手把文书口称敕,回车叱牛牵向北。一车炭,千余斤,宫使驱将惜不得。半匹红绡一丈绫,系向牛头充炭直。
名为采购,实际上即是打劫, 半匹红绡一丈绫 ,没说不给钱,标志性地意思一下就算了。这不是欺行霸市,也不算强买强卖,底子就等于明抢。
这恰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: 全部有权利的人都简单滥用权利,要避免滥用权利,就必须以权利束缚权利。 仔细想来,此言实在不虚。